民营银行的发展至少有九个方面的法律问题:第一是缺乏合法地位,民间资本所能提供的金融服务是有限度的,这就是民间资本缺乏合法地位。
第二是非国民待遇,民营银行和国有银行以及其他银行相比较,他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对此,银监会专门下发了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要支持民间资本在同等条件进入银行业。理论上来说法律上已经给民间资本创办民营银行提供这样国民待遇的法律地位。但是事实上像我们大家看到的只有这五家民营银行试办,其他还做不到。
第三个法律障碍就是准入壁垒,最主要准入壁垒反映在法律制度当中就是设立方式、主发起人制度、股东资格以及持股数量等规定都反映了准入的壁垒。
第四是治理结构的不完善,治理结构不完善我们国家在现有银行当中民间资本,即便是作为银行大股东也不能够享有经营权和管理权。
第五是业务经营不自由,包括业务的主导权,差异化经营的战略,其实民营资本做不了主。
第六是风险防范战略,民营银行有特殊的风险,比如说公众信任风险,行业竞争风险以及资本不足,资本带来的风险和对中小企业融资、关联交易、内部人控制这些风险。这些都需要有严格这样的治理结构、贷款设计、信息披露、信用制度、人员队伍的建设等立法体系的完善来保证风险防范。
第七是监管不到位,民营资本游离于现有监管体制之外。
第八个法律障碍是没有建立对民营银行有效的退出法律制度。从出现危机到市场化的配置以及到救助和最后破产,法律制度没有建立起来。
第九是基础发展制度的缺失,包括存款保险制度和投资人权益保护制度,问题银行的市场化处置,公共资金救助以及破产制度等。
在民营银行法律制度的创新上,我们要做这样几个方面的思考。第一个思考是可能大家会觉得什么是民营银行,从法律角度来看,民营银行的概念可以从产权角度来考虑,取得一个全社会的共识。财产是由所有使用收益处分这样几大权利,配有这几大权利,可以反映出来民有民本民治,这样的角度来考虑民营银行的定义,我们统一这样的认识,就为下面对于民营银行法律制度的创新提供一个潜力,这是一个原点突破,这是很重要的。
第二方面就是原则突破,对于民营银行的保护基本原则,如果说市场化的制度设计的话,首先就应该是国民待遇的原则,公平公正原则,这是市场的最基本的原则。民是主体法律地位决定的,民营银行当中一定要对这个他一定是特别待遇,是非国民待遇,对他的法律制度设计是该高的高,该低的低。
第三个突破是商业银行法的突破,民营银行最重要就是民资主发起设立,主发起设立现有制度当中只针对村镇银行,我国现在是想拿过来在民营银行身上,在做法上要考虑适应性,整个标准包括行政手续等等,这些都需要在制度上有一个对银行退出制度的创新。
最后谈一谈民营银行的发展对现有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有一些挑战。修改《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在民营银行的试点阶段不适用,民营银行的发展一方面是基础性规范,包括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还有行业规范,以及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这些基础性规范调整是有难度的。我认为应该考虑一下专门立法,对于民营银行在准入的标准、监管的标准以及风险承担标准以及公司处理的特殊性方面进行专门立法。